2005年6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未签劳动合同就可以拒付工伤赔偿费用吗
  余先生问:
  去年10月份,我到外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住院20余天,医疗费用近一万元。该建筑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有关赔偿费用,其做法是否合法?
  本报作答: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实施该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未签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据此,该建筑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有关赔偿费用,你可以要求该建筑公司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并申请进行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有关标准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赔偿费用。如该建筑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你可以自己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有关申请,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